(2014)甬仑执民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楠、郑召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楠,郑召满,刘永久,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王登星。被执行人张楠。被执行人郑召满。被执行人刘永久。被执行人张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楠、郑召满、刘永久、张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楠、郑召满、刘永久、张静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楠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香山美邸51幢01室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030036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