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0160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28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范某乙。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母亲经常因生活琐事挑拨离间,导致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年××月××日原告生产后,被告及其母亲在月子期间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争吵后被赶出家门。现请求:1、离婚;2、婚生女范子涵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负担;3、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并没有打原告,也不是我赶她走的,而是她母亲带她走的。我与原告还有感情,希望与原告过下去。我们夫妻产生矛盾的我希望能在家庭内部解决,孩子现在才两个多月大,非常需要母亲,希望原告从家庭角度多考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范某乙。原、被告因沟通较少,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果。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婚姻家庭生活稳定。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年轻夫妻在面对婚姻中出现的矛盾时,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尊重,应在小事上多宽容,大事上多协商,允许对方保持自己的特点和个性,虚心学习对方的长处,弥补自己的短处,在取长补短中达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协调一致,携手建立温馨成熟的小家庭。原、被告的婚姻虽然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现双方子女尚在襁褓中,极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其健康成长需要和睦完整的家庭环境。希望原、被告多沟通、多交流,减少摩擦。双方应承担好为人父母的责任,力争家庭生活早日步入和谐的轨道。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某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