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孙某。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原告孙某、孙某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过查明的事实,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9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