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孙某。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原告孙某、孙某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过查明的事实,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9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