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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唐震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唐震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68号原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奎。委托代理人曹友葆。被告唐震亚。委托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震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原经营的上海泰泽服饰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公司并无资产可供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原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