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非诉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与无锡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无锡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永丰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华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碧霄(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无锡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崇安区解放东路1000-T066号。法定代表人鲍惠良,该××董事长。申请人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与被执行人无锡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作出的锡质监城区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无锡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罚款30000元及逾期滞纳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锡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申请人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未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执行。此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本院决定本案作出终结处理,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对本案作出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质量监督局城区分局作出的锡质监城区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