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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富霞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霞,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488-2号申请执行人孙富霞。被执行人韩峰。申请执行人孙富霞与被执行人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韩峰欠孙富霞借款本金550000元,韩峰自愿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韩峰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峰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由于被执行人韩峰房产已被查封,其财产尚在处置中,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被处置后参与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韩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毛国平执行员  沈双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