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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法执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庆龄申请执行苗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玲,苗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0470号申请执行人高庆玲,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苗丽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2014)乌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庆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乌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2014)乌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苗丽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申请人高庆玲依法保全的被执行人苗丽霞所有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物流园区亨地产底商(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20XX**号)于2014年7月31日依法委托乌审旗价格认定局中心评估,于2014年9月16日给被执行人苗丽霞送达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执行人苗丽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委托内蒙古鑫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执行人苗丽霞所有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物流园区亨地产底商(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20XX**号),内蒙古鑫豪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苗丽霞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物流园区亨地产底商(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20XX**号)进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拍,2015年4月2日申请人高庆玲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75461.2元的价格接受了该套商业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苗丽霞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物流园区亨地产底商(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20XX**号)作价575461.2元抵顶给申请人高庆玲所有。二、申请执行人高庆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轲审判员 蔺  东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