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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自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自平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474号罪犯陈自平,曾用名:江吉,男,1973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作出(2012)宜宾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自平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宜中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11年08月25日止于2021年08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05月10日送汉王山监狱,2012年9月14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自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自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