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方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方明,宁国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蒋方明,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全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方明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0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00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