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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星与武汉缘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星,武汉缘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周星。被执行人:武汉缘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苗,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周星与被执行人武汉缘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4)武仲裁字第00009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过多方査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本院依法为申请执行人周星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周星自愿放弃索要其他款项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周星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星的主要权利基本得到了保护,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25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