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初字第5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阿川与赖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川,赖世和,李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5783号原告张阿川,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冬梅、林志峰,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世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蔡志全、马袁园(实习),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凤华,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阿川与被告赖世和及第三人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阿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张阿川负担。审 判 长 陈婧怡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人民陪审员 方丽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夏静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