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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凯诉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王凯。被告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道东街。法定代表人孙汉钢,经理。王凯与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凯诉称,2010年,原告在被告孙汉钢开办的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上班,截止到2015年2月3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86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88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原告王凯在被告孙汉钢开办的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上班,截止到2015年2月3日,被告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8860元。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孙汉钢书写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曾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完成劳动成果,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原告书写了欠条,故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8860元的诉讼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凯88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青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