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高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柏德厚、高延东等诉汪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德厚,于生满,高延东,伊纯胜,刘荣胜,陈志满,王继湖,张志成,伏东,刘玉贺,汪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高初字第172号原告柏德厚,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于生满,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高延东,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伊纯胜,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刘荣胜,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陈志满,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王继湖,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张志成,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伏东,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刘玉贺,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共同诉讼代表人柏德厚,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共同诉讼代表人高延东,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汪丰,男,1978年3月5日出生,盖州市人,汉族,农民。原告柏德厚、高延东等与被告汪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被告找到我和高延东,要把奥雪建筑工地后台加工料的活承包给我们,每平7元,建筑总面积为22380平,工资款160000元。当时我们答应几个人合伙承包,刚干3、4天,刘玉贺不干了,汪丰去内蒙了,我们要求签协议,被告与老梁互相推诿,后来大家以日工形式给原告柏德厚干活。等被告汪丰从内蒙回来,老梁给了44000元,被告汪丰拿了1000元。工人与带工发生争吵,无法再干下去,我们算账,地下20000元工资不给了,没有达成协议,欠条被告也不出。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017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原告应提供与被告之间雇用或工程转包关系相关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是被告承包,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和雇佣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工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柏德厚、于生满、高延东、伊纯胜、刘荣胜、陈志满、王继湖、张志成、伏东、贾希德、刘玉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生审 判 员 王尤庆人民陪审员 韩德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