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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嵇凯与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凯,周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嵇凯。委托代理人孙会萍、申晓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嵇凯诉被告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治国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凯撤回对被告周治国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会敏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