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嵇凯与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凯,周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嵇凯。委托代理人孙会萍、申晓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嵇凯诉被告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治国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凯撤回对被告周治国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会敏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