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赖福娣与被告彭永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赖某某,女,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邹小兵,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德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