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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赖福娣与被告彭永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赖某某,女,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邹小兵,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德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