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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君凯诉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凯,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杨君凯,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和平东路73081部队2号地块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君凯诉被告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君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君凯诉称,我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在被告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期间,被告欠我工资于2014年9月4日向我出具欠条,载明欠我工资9900元,2015年2月10日给付1500元,尚欠8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未履行。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8400元及利息200元。被告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杨君凯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杨君凯为被告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动,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君凯劳动报酬8400元及银行利息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徐州红灯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