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华兰负担。审判员 熊 化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