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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华兰负担。审判员 熊 化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