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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彩霞诉被告胡占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