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彩霞诉被告胡占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