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广飞,徐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64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广飞。被执行人徐信国。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沈广飞、徐信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太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沈广飞、徐信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6483元及利息(以1146483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并由沈广飞、徐信国支付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8827元。沈广飞、徐信国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458776.8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徐信国名下坐落于滨海县八滩镇金八滩新城6号楼401室(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定抵押,产权证号:201104472),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458776.8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徐信国名下设有抵押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