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众和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众和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833号原告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众和漂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众和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保公司于2015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环保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保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6元,由原告环保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人民陪审员 邓明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欣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