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广贵与陈建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仁。上诉人李广贵因与被上诉人陈建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初字第218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上诉人李广贵之兄李广为名下,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涉案财产具有所有权,且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李广贵上诉称,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诉争的宅基地登记在其兄名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对抗依法登记的效力,即上诉人不能在法律意义上证明其与诉争宅基地具有关联;另外,被上诉人陈建仁非上诉人之兄李广为的法定继承人,陈建仁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上诉人李广贵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