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巩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佟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巩某,男,汉族。被告佟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佟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巩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欣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