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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巩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佟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巩某,男,汉族。被告佟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佟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巩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欣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