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4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怀美与钱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怀美,钱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026号申请执行人吴怀美,电话:。被执行人钱晓琴。关于吴怀美与钱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300.00元,执行费820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吴怀美向本院反映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申请人吴怀美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