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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元元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阳路道路桥梁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元,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阳路道路桥梁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688号原告:曹元元,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金世袖。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阳路道路桥梁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侯永平。原告曹元元为与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阳路道路桥梁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0元,由原告曹元元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