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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申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申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周某某,男,200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某甲,身份当事人的近亲属。被告申某,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某某申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