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申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申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周某某,男,200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某甲,身份当事人的近亲属。被告申某,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某某申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