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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敬明与许友兵、邵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敬明,许友兵,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1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唐敬明。被执行人许友兵。被执行人邵群。唐敬明与许友兵、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邵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石洞支行的银行账号XXXXX的存款20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第、《》第,裁定如下:解除对邵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石洞支行的银行账号XXXXX的存款20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