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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龙智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龙智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苗继军,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智敏因申请宣告龙佩芬死亡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的(2015)穗海法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要求上诉人对不存在的事项(龙某甲无配偶、子女)进行举证,是强人所难。二、原审裁定要求上诉人对解放前发生的事情进行举证,是强人所难。三、龙某甲的兄弟龙某乙已死亡的事实,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四、上诉人请求宣告龙某甲死亡是为了解决财产继承问题,并非解决身份关系,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五、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该条不予受理错误。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申请宣告龙某甲死亡,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宣告死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上诉人系以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的身份申请宣告龙某甲死亡,但上诉人至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龙某甲已不存在上述规定的第(一)(二)(三)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故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的条件,原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