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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0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占辉诉丁贺民故意伤害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占辉,丁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000225号申请执行人丁占辉,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丁贺民,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丁占辉诉丁贺民故意伤害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丁贺民与耿秀云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贺民之妻耿秀云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到后即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执行员  范立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学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