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0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占辉诉丁贺民故意伤害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占辉,丁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000225号申请执行人丁占辉,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丁贺民,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丁占辉诉丁贺民故意伤害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丁贺民与耿秀云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贺民之妻耿秀云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到后即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执行员 范立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学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