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孔方与张其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方,张其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朱孔方,男。被告张其见,男。原告朱孔方诉被告张其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孔方与被告张其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孔方诉称,我为被告张其见盖房,至2013年11月17日,被告张其见欠我建筑施工费5000元整,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张。当时我们约定2014年4月前付清,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张其见拒绝偿还。被告张其见辩称,原告朱孔方所建的房屋质量有问题,我用朱孔方的建筑队给我盖房,我们约定:每人每天工钱120元,每人每天中饭钱10元,5元的烟一人一盒。18间房子用了238.8个工日建完,拆完壳子板后发现窗户榜、门榜都不合适,都是后来装修泥墙时用本村的建筑队修好的,为此,我花费了3820元,有施工队签字证明,我要求扣除该费用。而且,我的小平房出现了多处漏水现象,原告朱孔方应该给我们修好。满足以上条件,我立即支付5000元建筑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孔方的建筑队给被告张其见盖房,至2013年11月17日,被告张其见欠原告朱孔方建筑施工费5000元整,并于同日出具欠条,其上载明:“欠建筑费5000元整2013年11月17日下午:张其见”。被告张其见至今未偿还该款。以上事实,是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举证所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张其见欠原告朱孔方建筑费5000元未付,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该款及利息,被告张其见应予偿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张其见主张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求扣除3820元修理费用,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其见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其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朱孔方建筑费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其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云达审 判 员 孙 园人民陪审员 杜振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