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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修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廷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良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持续发生纸张买卖的业务单位,被告一直从原告购买纸张,截止2014年11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8174.84元。为此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08174.84元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对账单、收款明细表等作为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欠款数额。被告缺席,对上述证据材料没有质证,被告同时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对以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符合法律等规定的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原被告系持续发生纸张买卖的业务单位。2014年8月1日,双方就往来账务予以核对,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到2014年11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308174.84元没有支付。上述欠款,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约恰当实际履行。即原告按约提供货物,被告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计欠原告货款308174.84元没有给付的事实清楚,被告应立即支付,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308174.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