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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赵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秀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