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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XX生与林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林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王XX,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阙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XX,户籍地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林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王XX以被告林XX驾驶车辆肇事时所投保险单位并非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晓洁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