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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安日里干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日里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刑执字第63号罪犯安日里干,男,彝族,1988年9月9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焉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日里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巴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巴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于2015年3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巴音郭楞监狱警官王晓燕、王强出庭提请减刑,巴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兆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安日里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罪犯安日里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考核期间共获季度表扬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减刑。巴州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同意巴音郭楞监狱对安日里干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日里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缴纳罚金,罚金6000元已履行。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2014年4月5日、2014年7月5日、2014年11月5日获季度表扬四次,2015年1月25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认罪悔罪书、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安日里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日里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益和审 判 员 :施凌云代理审判员 :王俊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爱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