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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湘潭县弘达米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口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海口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湘潭县弘达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1-2号原告海南海口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惠,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县弘达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代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海口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弘达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海口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湘潭县弘达米业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的存款元,冻结被告湘潭县弘达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县支行的存款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湘潭县弘达米业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的存款元(帐号为83010XXXXX),冻结被告湘潭县弘达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县支行的存款元(帐号为20343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冯平山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