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牟星与向兰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星,向兰春,四川满城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廖梦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兰春,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第三人四川满城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建新村36号1-53。负责人于清,总经理。上诉人牟星与被上诉人向兰春、原审第三人四川满城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6497号民事判决,牟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牟星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牟星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牟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