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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四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高晨、张丹宁、张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高晨,张丹宁,张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四初字第6号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负责人赵健东,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系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高晨,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丹宁,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张莹,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高晨、张丹宁、张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宇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席冬艳及人民陪审员于萍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宇红审 判 员  席冬艳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