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永强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永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刑初字第4-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人张永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4年8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9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杜刚,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与被告人张永强故意杀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因与被告人张永强自行和解,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武 洋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