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武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291号申请人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武某某,男。申请人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彬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17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款,申请人已领回,执行费50元免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对本院(2015)彬民初字第00484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赵 珊助理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