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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争光与苗凡莉、苗用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88-1号本院对原告陈争光与被告苗凡莉、被告苗用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十行下方增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陈争光负担285.5元,被告苗用成、苗凡莉负担322元。”作为第十一、十二行。判决书第四页保持原有文字不变,行数依次递推。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