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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汶上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锐,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宪人民陪审员  岳 亮人民陪审员  李贵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