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宪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宪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镇五棵树大街医院斜对过。法定代表人:刘洪梅,总经理。被告:李宪臣,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宪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宪臣外出打工没有准确地址,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