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尹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潘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