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陈久贵与张定富,唐成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贵,唐成润,张定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陈久贵,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唐成润,女,1956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定富,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贵与被告唐成润、张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久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久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久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交纳2862.50元,由原告陈久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