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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茂盛与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盛,李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周茂盛。委托代理人朱铭保。被告李金虎。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茂盛诉被告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周茂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茂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茂盛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静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