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茂盛与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盛,李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周茂盛。委托代理人朱铭保。被告李金虎。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茂盛诉被告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周茂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茂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茂盛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静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