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岐与被告杨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岐,杨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53号原告王耀岐,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杰,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洪义,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岐与被告杨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耀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玉生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人民陪审员 刘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