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35号原告陈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