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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35号原告陈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