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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霞、陈玉华与被告陈玉峰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霞,陈玉华,陈玉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陈玉霞,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姚李娜,营子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陈玉华,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姚李娜,营子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玉霞,住承德市。被告陈玉峰,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霞、陈玉华与被告陈玉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霞、陈玉华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霞、陈玉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霞、陈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计900.00元,由原告陈玉霞、陈玉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