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真岭与本溪市泰升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世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真岭,本溪市泰升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世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溪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杨真岭,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老城乡前年湾村1号院。委托代理人李香莹,系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胜利路36号。被告李世林,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新峪社区88-E7-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真岭诉被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世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真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真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 力人民陪审员 牟淑霞人民陪审员 朱玉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荐 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