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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艳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艳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多雄,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胡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5.50元,由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蓉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