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寮步铭富泓精密模具配件厂与深圳市铭骏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寮步铭富泓精密模具配件厂,深圳市铭骏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拟稿人盛琨拟稿时间2015-4-13核稿意见拟发,请领导审核。印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550-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铭富泓精密模具配件厂,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昌。被执行人深圳市铭骏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樟坑壹区27栋501。法定代表人卢楚英。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铭富泓精密模具配件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铭骏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刚审 判 员 林晓青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强 百度搜索“”